昆山開發區、昆山高新區、花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江蘇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58號)等規定和《關于開展全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經2025年8月19日市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市政府決定:
一、對3件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二、對5件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昆山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2. 昆山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昆山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對《關于印發〈昆山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昆政發〔2006〕40號)作出修改
(一)將標題修改為“《昆山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二)將第一條修改為“為進一步規范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增加一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二條:“全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家、省、蘇州市對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刪去第三條。增加一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三條:“污水處理費應遵循“污染者付費”和“收支分離”等原則,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顚S?/font>”。
(五)增加一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四條:“本辦法中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指收集、處理污水的排水管道、窨井、泵站、污水處理廠、農村生活污水獨立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置等設施”。
(六)刪去第五條。調整第四條的“凡向市、鎮污水處理廠和排水設施排放污(廢)水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作為修改后的第五條:“凡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刪除“對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費。超標排放污水的,仍依法征收超標排污費”。
(七)調整第七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六條“污水處理費定期按用水量計征,使用公共供水的按月計征、使用自備水源的按季度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公共供水企業水表抄表數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水務部門抄表數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八)增加一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七條:“污水處理費按照規定的標準征收,自備水源用戶按照用水性質,與自來水用戶執行相同的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減免、緩征污水處理費。落實差別化污水處理收費政策,用水單位和個人,按照差別化污水處理收費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九)刪去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八條與現狀不符部分,其余經調整作為修改后的第八條:“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水務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按規定的標準統一收取污水處理費。使用自備水的,由市水務部門委托其下屬單位收取。污水處理費按規定收取至市級財政非稅專戶,實行??顚S?,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十)刪去第九條。調整第十一、十二、十三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九條:“全市污水處理費全額統籌使用,用于全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代征手續費由市財政部門按實際繳納的污水處理費的0.2%予以核撥,后續調整的,按相關文件執行。征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能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市鎮兩級財政應給予補貼”。
(十一)刪去第十條。調整第十四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十條:“市財政部門對污水處理費支出(包括污水處理費安排的支出和財政補貼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市水務部門應按相關規定編制年度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市財政預算,報經批準后執行”。
(十二)調整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十一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泥處理處置運行和維護經費的撥付標準和程序,按照市財政、水務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十三)調整第二十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十二條:“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以保證專項經費??顚S谩挝缓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坐收坐支、截留、擠占和挪用污水處理費等情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十三條:“市水務、財政、發改、生態環境等部門各司其職,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水務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的日常征收、使用和管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各類污水處理費撥付,并加強對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
市發改部門負責制定污水處理費標準、差別化價格政策。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開展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工作,并根據職責依法對污水處理設施監督檢查”。
(十五)調整第二十二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4日”。
(十六)刪除第十九、二十一條。
二、對《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昆山市無業重度殘疾人社會保險補貼試行辦法的通知》(昆政辦發〔2009〕48號)作出修改
(一)將標題修改為“《昆山市無業重度殘疾人社會保險補貼辦法》”。
(二)刪去第二條中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殘聯共同負責無業重殘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工作。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無業重殘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工作”,并將“市殘聯具體負責無業重殘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審核發放工作”修改為“市殘聯具體負責無業重殘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審核發放工作”。
(三)刪去第四條。
(四)將第五條中的“無業重殘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可申請社會保險補貼”修改為“無業重殘人員以靈活就業繳費形式參加社會保險的,可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月繳費基數最低標準和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月繳費基數”修改為“省公布的當年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和省公布的當年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
(五)將第六條中的“無業重殘人員補繳的當年以前的社會保險費,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修改為“無業重殘人員到達國家和省規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經本人申請,可按規定延長繳費至滿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后延繳費期間符合本辦法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無業重殘人員辦理職工醫保退休時,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經本人申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可按規定繼續按月繳費或一次性補足至最低繳費年限。符合本辦法條件的人員,后延繳費期間或一次性補足繳費年限時,醫療保險費給予50%的補貼,享受低保和低保邊緣救助的無業重殘人員給予75%的補貼”。
(六)將第八條中的“當月”修改為“當年年末”;將“區鎮殘聯提出申請”修改為“村(社區)提出申請。村(社區)將申請材料報區鎮殘聯初審”;將“當年年底”修改為“次年”。
(七)刪去第九條中的“首次”;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和復印件”修改為“救助證明”。
(八)將第十條中“項核撥至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所”修改為“指標下達各區鎮財政,再由各區鎮財政將補貼款指標分配至各區鎮殘聯”。
(九)將十一條中“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所統一”修改為“各區鎮殘聯”。
(十)將第十二條中“村(社區)”修改為“區鎮”;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修改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障局等相關部門”。
(十一)將第十三條中“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所”修改為“市殘聯”;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修改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十二)刪去第十六條。
(十三)將第十八條修改為“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4日”。
三、對《市政府關于印發昆山市道路貨物裝載源頭超限超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昆政規〔2020〕3號)作出修改
(一)將標題修改為“《昆山市道路貨物裝載源頭超限超載管理辦法》”。
(二)將第十八條修改為“本管理辦法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4日”。
此外,對上述涉及條款刪減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條文順序和標點符號作相應調整。
附件:《昆山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等3件行政規范性文件修改文本
附件1-1
昆山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家、省、蘇州市對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遵循“污染者付費”和“收支分離”等原則,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條 本辦法中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指收集、處理污水的排水管道、窨井、泵站、污水處理廠、農村生活污水獨立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置等設施。
第二章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
第五條 凡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六條 污水處理費定期按用水量計征,使用公共供水的按月計征、使用自備水源的按季度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公共供水企業水表抄表數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水務部門抄表數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第七條 污水處理費按照規定的標準征收,自備水源用戶按照用水性質,與自來水用戶執行相同的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減免、緩征污水處理費。落實差別化污水處理收費政策,用水單位和個人,按照差別化污水處理收費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水務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按規定的標準統一收取污水處理費。使用自備水的,由市水務部門委托其下屬單位收取。污水處理費按規定收取至市級財政非稅專戶,實行??顚S茫Y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 污水處理費的使用管理
第九條 全市污水處理費全額統籌使用,用于全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代征手續費由市財政部門按實際繳納的污水處理費的0.2%予以核撥,后續調整的,按相關文件執行。征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能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市鎮兩級財政應給予補貼。
第十條 市財政部門對污水處理費支出(包括污水處理費安排的支出和財政補貼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市水務部門應按相關規定編制年度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市財政預算,報經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泥處理處置運行和維護經費的撥付標準和程序,按照市財政、水務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以保證專項經費專款專用。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坐收坐支、截留、擠占和挪用污水處理費等情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市水務、財政、發改、生態環境等部門各司其職,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水務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的日常征收、使用和管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各類污水處理費撥付,并加強對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
市發改部門負責制定污水處理費標準、差別化價格政策。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開展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工作,并根據職責依法對污水處理設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4日。
附件1-2
昆山市無業重度殘疾人社會保險補貼辦法
為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幫助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縮小殘疾人與社會平均生活水平的差距,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中所稱無業重度殘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8周歲、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未在用人單位就業,持有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且登記為1~2級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盲視力殘疾的殘疾人(以下簡稱“無業重殘人員”)。
第二條 市殘聯具體負責無業重殘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審核發放工作。
第三條 因工受傷的殘疾人,根據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殘疾軍人的補貼待遇按原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指的社會保險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條 無業重殘人員以靈活就業繳費形式參加社會保險的,可申請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省公布的當年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和省公布的當年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計算所繳社會保險費的50%,享受低保和低保邊緣救助的無業重殘人員,補貼標準為75%。
第五條 無業重殘人員到達國家和省規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經本人申請,可按規定延長繳費至滿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后延繳費期間符合本辦法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無業重殘人員辦理職工醫保退休時,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經本人申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可按規定繼續按月繳費或一次性補足至最低繳費年限。符合本辦法條件的人員,后延繳費期間或一次性補足繳費年限時,醫療保險費給予50%的補貼,享受低保和低保邊緣救助的無業重殘人員給予75%的補貼。
第六條 無業重殘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所需補貼資金在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無業重殘人員應在繳費當年年末向戶籍所在村(社區)提出申請。村(社區)將申請材料報區鎮殘聯初審。社會保險費先由本人交納,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于繳費次年發放。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無業重殘人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時,需提供《昆山市無業重殘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報表》、《殘疾人證》、身份證、戶口簿以及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原件和復印件。
低保和低保邊緣無業重殘人員另需提供救助證明。
第九條 補貼對象和補貼金額經市殘聯核準后,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將補貼款指標下達各區鎮財政,再由各區鎮財政將補貼款指標分配至各區鎮殘聯。
第十條 社會保險補貼由各區鎮殘聯發放至無業重殘人員本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無業重殘人員,可由監護人辦理申領社會保險補貼的相關事宜。監護人須向市殘聯提交監護人身份證復印件并備注說明。
第十一條 無業重殘人員領取社會保險補貼的情況應當公示。區鎮殘聯每年將本年度領取無業重殘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名單、補貼金額等情況在區鎮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領取無業重殘人員社會保險補貼人員的領取條件有異議的,可向市殘聯提出。市殘聯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障局等相關部門共同完成核查,對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投訴人。
第十二條 市殘聯應每年將本市無業重殘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情況匯總抄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三條 辦理無業重殘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和發放社會保險補貼的工作人員發生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損公肥私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社會保險補貼的,已騙取的金額應予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市政府將根據昆山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殘疾人特殊困難的變化情況,對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予以調整。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4日。
附件1-3
昆山市道路貨物裝載源頭超限超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貨物裝載源頭超限超載管理,保護路產路權,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省、蘇州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貨物裝載源頭,是指鋼鐵、水泥及水泥制品、有色金屬制品、重型裝備等工礦企業;建筑工地、混凝土攪拌站(含砂石料場)、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大宗物資貿易市場等物料裝載場地;港口碼頭、貨運站場等貨物集散地。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貨物裝載源頭超限超載監督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明確各貨物裝載源頭行業監管部門,建立貨物裝載源頭治超工作機制,將貨物裝載源頭單位作為治超工作的責任主體納入全市安全監管體系。
第四條 市安委會組織各行業監管部門每年對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進行排查,依據貨物吞吐量、違法超限超載運輸情況,確定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名單,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企業主體責任
第五條 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是安全裝載配載的責任主體,應當將合法裝載配載職責列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嚴格按照《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明確的車輛最大允許總質量限值,合法裝載配載貨物。
貨物裝載源頭企業負責人應確定為第一責任人,監督、指導本企業的安全裝載配載工作。
第六條 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安全裝載配載管理制度,細化工作流程;
(二)明確貨物裝載、計重等工作人員職責,登記貨物裝載配載臺賬,填寫貨運運單;
(三)選擇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核查進出貨運車輛的相關證件,登記貨運車輛進出情況;
(四)自覺接受行業監管部門及區鎮政府網格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數據和資料。
第七條 貨物裝載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放行超限超載車輛;
(二)為無牌無證、證照不全的車輛裝載配載;
(三)為超限超載的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
(四)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
第八條 經營性港口碼頭、貨運站場及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在貨物裝載場地安裝計量檢定合格的稱重設備和視頻監控設備,并按要求將稱重和視頻數據接入行業監管部門信息化系統,自覺接受監管。
每年新公示的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在公示后的3個月內完成稱重和視頻監控設備的安裝工作。
第九條 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貨運運單制度。
貨運運單應載明車輛號牌、車輛道路運輸證號、軸型、貨物品種、車貨總重、起運地、托運單位、送達地、收貨單位等。危險貨物運單按照《昆山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昆政規〔2019〕4號)的相關要求執行。
經營性港口碼頭、貨運站場及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使用計量檢定合格的自建稱重設備為貨運車輛計重,開具貨運運單。其他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在使用4軸及4軸以上貨運車輛運輸貨物時,可通過社會化稱重服務單位稱重。使用3軸及以下貨運車輛運輸貨物時,貨運運單中車貨總重欄可不填寫。
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在貨運車輛駛離時將貨運運單交由貨運車輛駕駛人隨車攜帶。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各行業監管部門、屬地區鎮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貨物裝載源頭超限超載監督管理工作。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鋼鐵、水泥、有色金屬、重型裝備等生產企業落實貨物裝載安全主體責任的監督管理;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建筑工地、混凝土攪拌站(含砂石料場)落實貨物裝載安全主體責任;
(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渣土的處置許可,依法對未采取密閉措施的運輸車輛和拋灑滴漏行為進行處罰;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經營性港口碼頭和貨運場站落實貨物裝載安全主體責任的監督管理;
(五)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危險品裝載源頭監管,對貨物裝載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六)各區鎮負責轄區鋼材等大宗物資貿易市場的貨物裝載源頭監管,落實區鎮屬地監督管理職責;
(七)其他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由負有安全監管職能的行業管理部門或者區鎮負責。
第十一條 各行業監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查看、視頻監控等方式對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實施巡查,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現場貨物裝載配載、貨運運單執行、相關安全生產規定落實情況;
(二)裝載登記、貨運運單存根、貨運車輛進出等臺賬;
(三)企業自建稱重設備及視頻監控設備的工作數據。
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
第十二條 各區鎮應當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將貨物裝載源頭超限超載納入“網格化”管理巡查內容。
發現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為車輛超限超載配載、放行超限超載車輛出場(廠)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其立即停止并依法處置。需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交。
第十三條 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實施治超路面聯合執法,查處貨運車輛違法超限超載行為時,應當同步查驗貨運運單,記錄違法行為所涉及的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道路運輸企業、貨運車輛及駕駛人信息,定期抄報各行業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周邊路段的流動聯合執法。
第十五條 各行業監管部門根據職責將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社會化稱重服務單位、道路運輸企業、貨運車輛以及駕駛人使用和攜帶貨運運單情況納入所屬行業信用管理。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經營性港口碼頭、貨運站場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超載運輸貨物,對貨運車輛超額配載,擅自放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其他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超載運輸貨物,對貨運車輛超額配載,擅自放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的,由所屬行業監管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各行業監管部門、屬地區鎮履行監管職責時因措施不力、推諉扯皮、失職瀆職而造成惡劣影響或導致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實施問責,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4日。
附件2
昆山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1. 關于印發《昆山市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實施辦法》的通知(昆政發〔2000〕29號)
2. 市政府關于印發昆山市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規定的通知(昆政規〔2010〕12號)
3. 市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駐昆部隊干部子女就學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昆政規〔2011〕6 號)
4. 市政府關于印發昆山市涉審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昆政規〔2019〕1號)
5. 市政府印發關于推動經濟運行率先整體好轉實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昆政規〔2023〕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