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開發區、昆山高新區、花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蘇州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蘇府辦〔2024〕185號)、《市政府關于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實施意見》(昆政發〔2016〕70號)等文件精神,印發《昆山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管理辦法》。經過嚴格推薦和考察,市政府決定聘請下列人員擔任昆山市人民政府律師法律顧問,聘期為2026—2028年。名單如下(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克穩 江蘇百年東吳律師事務所
王國平 北京盈科(昆山)律師事務所
喬 航 上海中聯(昆山)律師事務所
沈 麗 江蘇沉浮律師事務所
張煒紅 北京盈科(昆山)律師事務所
陳麗萍 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師事務所
邵 峰 江蘇海聯海律師事務所
季 君 江蘇樂士律師事務所
周 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趙雨兵 江蘇同豐律師事務所
胡秀玲 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師事務所
施立棟 北京市隆安(蘇州)律師事務所
顧 嘯 北京市盈科(蘇州)律師事務所
倪志鈞 江蘇漫修(蘇州)律師事務所
附件:昆山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管理辦法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昆山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強化市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工作,保障市政府法律顧問履職質量,充分發揮市政府法律顧問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據國家和省、蘇州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實行法律顧問制度。市政府開展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應當忠于事實和法律,堅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風險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 市司法局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本辦法,具體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市司法局部門預算。
財政、審計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二章 聘任管理
第六條 市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政治素質高、職業操守好、專業能力強、實踐經驗豐富的法學專家、律師等專業人士擔任市政府法律顧問。
第七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遵循依法、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選聘。
第八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二)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熱心于政府公共事務,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三)法學專家應當在其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經驗豐富、成就顯著,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律師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驗,專業能力強,具有豐富的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經驗和經歷;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五)法學專家應當未因學術不端行為受過處分;律師應當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懲戒;
(六)其他需要具備的條件。
曾任法官、檢察官、立法工作者或者從事過政府法治工作的律師,其擔任法官、檢察官、立法工作者或者政府法治工作人員的經歷視同律師執業經驗。
第九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公告。市司法局對外發布選聘公告,明確市政府法律顧問的資格條件、人員構成、服務年限等事項。
(二)報名。報名采取推薦報名和自薦報名相結合的方式。相關高校、科研機構、律師協會、法學會、政府工作部門等單位經被推薦人同意后,可以向市司法局推薦人員,并按照選聘公告要求報名;符合要求的法律專家、律師等人員也可以自薦報名。
(三)資格審查。市司法局按照資格條件對報名對象進行資格審查,并向報名對象所在院?;蚵蓭熓聞账缘厮痉ㄐ姓块T函詢報名對象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具備資格條件的,納入市政府法律顧問候選對象名冊。
(四)遴選和決定。市司法局綜合考慮候選對象政治表現、職業操守、專業能力、工作業績等,擇優擬定市政府法律顧問建議名單并報市政府決定。必要時,市司法局可以對候選對象進行面試。
(五)簽訂合同。市政府與市政府法律顧問簽訂法律顧問服務合同,市政府法律顧問為律師的,與所在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服務合同。合同須明確載明市政府法律顧問的服務范圍、雙方權利義務、保密要求、服務方式、聘用期限、費用結算、違約責任、解聘情形、爭議解決等內容。
(六)公布。市政府法律顧問名單由市政府對外公布。
第十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每屆聘期3年,期滿可以續聘。換屆時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對前一屆律師法律顧問適當更新。
第三章 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市司法局以集體名義發揮市政府法律顧問作用,組織市政府法律顧問參與辦理涉及法律事務的市政府工作事項。
第十二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提供下列法律服務:
(一)參與推進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等工作中有關問題的研究,提供法律意見建議;
(二)參與重大改革、重大決策、重大項目等涉及法律問題的咨詢論證,提供合法合理的解決建議;
(三)參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論證和審查等工作;
(四)參與辦理行政復議、訴訟、調解、仲裁等案件;
(五)參與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審查政府合同和相關法律文書;
(六)參與涉法涉訴案(事)件、信訪案(事)件、重大矛盾糾紛、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應對和協調處理;
(七)參與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干部學法以及法治宣傳教育;
(八)辦理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三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在聘期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獨立提出法律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根據工作需要,經市政府授權或同意查閱相關文獻資料,獲得開展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
(三)應邀參加或列席有關調研、論證、會議,參與有關事項的調查研究;
(四)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
(五)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在聘期內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保密義務在聘任結束后仍應履行;
(二)遵循誠信的原則,客觀、全面地告知委托單位所委托事項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不得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作虛假承諾;
(三)不得利用在履職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以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營利性活動以及與市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五)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市政府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市政府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回避;
(六)未征得市政府同意,不得公開發表或者使用在履職過程中形成的工作成果;
(七)不得發表損害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律顧問形象的言論,不得從事損害市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動;
(八)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并認真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于情況發生后五個工作日內向市司法局報告:
(一)個人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經常居住地等信息變動情況;
(二)所在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變更情況以及單位組織結構、人員構成的重大變動情況;
(三)個人所受到的處分、行政處罰以及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
(四)引起社會公眾高度關注的有關言論、行為的具體情況說明。
市司法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要求市政府法律顧問報告前款規定的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親自辦理所承接的法律事務,未經允許不得將該事務轉委托給他人處理。
第十七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對市政府交辦或委托的事項,應在規定時限內通過書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見,并對其提供的法律意見負責。市政府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并簽名。緊急情況無法出具書面法律意見的,應當在發表口頭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補充提供書面法律意見。
通過參加有關會議或者代理有關法律事務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務的,應當按照市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要求在記錄其法律意見的相關會議記錄、文件材料上簽名。
第十八條 對于重大復雜法律事務,市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具有相應專業特長的市政府法律顧問提前介入。
第十九條 市政府各部門承辦市政府工作事項或者開展本單位職責范圍內工作事項,涉及重大疑難法律事務的,可以直接邀請市政府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并支付費用。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市司法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臨時聘請市政府法律顧問之外的其他律師、專家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電話、電子郵件、書面通知等方式委托市政府法律顧問參與辦理相關法律事務。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認為與所承辦法律事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或者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回避情形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市司法局研究決定。
第四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市政府法律顧問考核評價機制,由市司法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市司法局應當建立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臺賬,詳細記錄法律顧問辦理有關政府法律事務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考核評價每年度組織一次,對其職責履行、服務質效、工作紀律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
第二十六條 考核評價采取量化評分方式,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考核結果作為市政府法律顧問續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據。
(一)聘期內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在當年度評先評優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連續3年“優秀”的,續聘時可簡化遴選程序;
(二)聘期內存在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情況的,續聘時需正常參與遴選;
(三)聘期內存在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情況的,聘期結束后不予續聘;連續2年“不合格”的,由市政府直接解除聘任關系。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司法局報送本年度工作履職報告,并結合法治政府建設提出有針對性的工作建議;如工作突出或有其他成就的,在報告中注明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未按規定時限報送履職報告,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應當發出書面催告,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提交或補正的,年度考核直接確定為“不合格”。
第二十九條 市司法局對市政府法律顧問提交的履職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結合工作臺賬,對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情況進行打分,并評定等次。
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核實;收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組織調查,根據核實情況確定考核結果。
第三十條 年度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考核結果應當及時告知市政府法律顧問。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司法局提交書面復核申請,說明異議理由并附相關證據。
市司法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并形成復核意見,書面告知申請人;復核結果為最終考核結果。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向市司法局申請退出:
(一)因工作調動、職務變動等原因,無法保證履職時間的;
(二)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
(三)本人申請辭任的;
(四)其他無法繼續履行職責的正當情形。
申請退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應當報請市政府解除聘任關系,且不再續聘:
(一)違反國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處以限制人
身自由等種類的行政處罰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處罰,或者因違反有關職業規范或者行
業規定,被所在單位或者行業協會處分的;
(三)個人言行損害政府法律顧問形象,產生嚴重不良社會
影響的;
(四)違反本規則第十五條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五)連續2年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合格的;
(六)無正當理由,3次以上不接受市政府委托任務、不按時提供法律意見的;
(七)其他不宜繼續擔任市政府法律顧問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在聘任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報請市政府中止其市政府法律顧問資格:
(一)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二)因言行不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但調查結論尚未
作出的;
(三)違反有關規定,被啟動司法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有關職業規范或者行業規定,被所在單位或者行
業協會啟動處分程序的。
市司法局應當及時跟蹤掌握上述情形的后續處理情況,并根據處理結果決定恢復市政府法律顧問資格或者解除聘任關系。
第三十五條 市司法局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解聘通知告知市政府法律顧問,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工作交接。
第三十六條 市司法局對市政府法律顧問實行動態管理。因法律顧問主動退出、被強制退出等原因出現名額空缺,或因新領域、新事務發展確需增補特定專業領域法律顧問的,市司法局可適時啟動增補程序。增補人員的聘期與本屆法律顧問剩余聘期保持一致,其增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區管委會、鄉鎮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前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独ド绞姓深檰柟芾磙k法》(昆政發〔2016〕71號)同時廢止。
附件:昆山市政府法律顧問考核評價標準
附件1-1
昆山市政府法律顧問考核評價標準
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考核評價總分為100分,每項考核內容扣分累計不得超過該項總分,加分項目累計不超過2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90分及以上)、合格(70分及以上、不滿90分)和不合格(不滿70分)三個等次。
一、職責履行評價(30分)
(一)無正當理由缺席聘任單位通知參加的會議或者活動的,視情況每次扣5-10分;
(二)未按照聘任單位要求,對受委托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機關合同、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及其他涉法文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法律論證意見的,視情況每次扣5-10分;
(三)未在聘任單位要求的時限內完成委托事項的,視情況每次扣5-10分;
(四)未按聘任單位要求提供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重大突發事件處置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裁決、行政調解和行政賠償等案件辦理法律服務的,一次扣10分;
(五)未按要求提供其他法律服務,以及怠于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酌情扣分。
二、服務質效評價(40分)
(一)在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法文件合法性審查中,對文件中存在的主體不適格、超越法定權限、內容和程序違法等嚴重問題未發現指出的,視情況每次扣5-10分;
(二)在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中,對決策中存在的超越法定權限、內容和程序違法等嚴重問題未發現指出的,視情況每次扣5-10分;
(三)在合同合法性審查中,對合同文本中存在的重大法律風險未發現指出的,視情況每次扣5-10分;
(四)在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中,對行政執法決定中存在主體不適格、超越法定權限、法律適用錯誤以及執法程序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未發現指出的,視情況每次扣5-10分;
(五)辦理聘任單位交辦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務,因履職不到位導致行政復議糾錯、行政訴訟敗訴的,一次扣20分;造成重大法治案事件、群體性事件或者重大負面輿情的,每發現一起加扣20分;
(六)法律服務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形,酌情扣分。
三、工作紀律評價(30分)
(一)未妥善保管聘任單位提供的證據、材料,造成滅失或信息泄露的,扣20分;
(二)因辦理法律顧問業務被投訴查實的,一次扣10分。
(三)以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對外進行經營性宣傳或者招攬業務的,一次扣10分。
(四)工作時間聯絡不暢,未能及時響應緊急情況的,一次扣5分。
四、加分事項(20分)
(一)協助開展各項法律事務工作,相關創新經驗和做法在昆山市級以上會議作發言交流的,每次加5分;
(二)提出的法律意見、建議或者研究成果,得到市委市政府領導肯定的,每次加5分;
(三)在化解矛盾、糾紛或者處理復議、訴訟案件以及在合同、規范性文件、重大決策等起草審查等工作中作用突出的,酌情加分。
五、不合格等次事項
在考核周期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結果直接評定為不合格等次:
(一)不遵守保密制度,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泄漏因擔任法律顧問職務而知悉的黨和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給行政機關或者相關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的;
(三)以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商業活動,或者以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對其他單位、個人施加影響的;
(四)從事與其職業、法律顧問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損害政府和行政機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未經市政府書面同意,擅自將其承擔的法律顧問工作委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辦理的;
(六)其他不宜繼續擔任法律顧問的情形。
六、其他事項
法律顧問扣分達到20分的,市司法局應當告知法律顧問并督促其改進法律服務。
連續2年法律顧問年度工作考核評價結果評定為不合格等次,市政府應當對法律顧問予以解聘,并按合同約定和實際情況結算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