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此外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關法律。
與不動產登記相關的行政法規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
與不動產登記相關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有:《江蘇省不動產登記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