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受理部門 | 辦理條件 | 辦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辦理時限 | 收費依據及標準 | |
| 1 | 出生登記 | 出生登記 | 昆山市公安局各派出所戶籍窗口 | 新生兒出生后一個月內,按隨父隨母自愿落戶的原則,由新生兒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 1、受理 2、審核 3、登記 |
1、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 3、結婚證等。 |
即辦件 | 不收費 |
| 2 | 收養登記 | 收養登記 | 昆山市公安局各派出所戶籍窗口 |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棄嬰(兒),由該機構向其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憑上述材料和被收養人戶口遷移證,為被收養人在收養人家庭戶辦理戶口遷入登記。 | 1、受理 2、審核、審批 3、登記 |
1、棄嬰(兒)基本情況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棄嬰(兒)撿拾證明; 3、社會福利機構發布的公告期60天的尋親公告; 4、公告期疑似棄嬰(兒)代養協議; 5、兒童福利機構收養資格證明; 6、公安機關出具的棄嬰(兒)DNA比對信息等。 |
23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 3 | 注銷登記 | 死亡注銷 | 昆山市公安局各派出所戶籍窗口 | 公民死亡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或者社(村)委會工作人員持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注銷。 | 1、受理 2、審核 3、注銷 |
1、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證、戶口簿;2、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 | 即辦件 | 不收費 |
| 4 | 遷移登記 | 市外遷入 | 昆山市公安局各派出所戶籍窗口 | 購房遷移;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相互投靠;人才落戶遷移等 | 1、受理 2、審核 3、遷入登記 |
1、與遷移事由相對應的材料;2、家庭成員關系證明;3、婚姻狀況證明;4、戶籍證明;5、合法穩定住所證明;6、身份證明等。 | 23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 5 | 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 | 姓名變更、更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1、受理 2、審核、審批 3、變更、更正 |
1、父母協商一致意見書(未成年人變更);2、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未成年人變更);3、變更理由;4、居民戶口簿;5、居民身份證等。 | 六周歲以上變更更正需23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
| 6 | 性別變更、更正 | 昆山市公安局各派出所戶籍窗口 | 實施變性手術后的公民,可持國家指定醫院為其成功實施變性手術的證明到其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 | 1、受理 2、審核、審批 3、變更、更正 |
1、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者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居民戶口簿等。 |
33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
| 7 | 民族成份變更、更正 | 昆山市公安局各派出所戶籍窗口 | 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后,一般不得變更。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
1、受理 2、審核、審批 3、變更、更正 |
1、申請變更人及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出具的《關于變更公民民族成份證明信》等 |
23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
| 8 | 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及居住證管理 | 流動人口居住登記 | 居住證受理點 | 擬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7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務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 1、受理 2、審核 3、登記 |
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和居住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就業或就學等證明材料等) | 核實后符合條件辦理 | 不收費 |
| 9 | 居住證申領 | 居住證受理點 | 年滿16周歲,因務工、經商等擬在居住地居住6個月以上的流動人口,應當在申報居住登記的同時申領居住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監護人代為申報居住登記或申領居住證,辦理時應當提供監護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與未成年人關系證明。行動不便的老齡、殘疾等流動人口,可委托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或申領居住證,辦理時應當提供代辦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及書面委托證明。 | 1、受理 2、審核 3、發證 |
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和居住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就業或就學等證明材料等) | 15日 | 免收證件工本費 | |
| 10 | 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及居住證管理 | 居住證換、補領 | 居住證受理點 | 居住證持有人按規定變更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或者居住證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務機構辦理居住證換領手續。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居住證丟失的,原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務機構辦理補領手續。 | 1、受理 2、審核 3、發證 |
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和居住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就業或就學等證明材料等) | 15日 | 免收證件工本費 |
| 11 | 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及居住證管理 | 居住證簽注 | 居住證受理點 | 居住地未發生變更的 ,居住證應當每年簽注一次。首次領取居住證后,應當以居住證上的“簽發日期”為準,居住證持有人于一年時間屆滿前1個月內到現居住地受理機構辦理居住證簽注,此后每年在上次簽注日期滿一年前簽注一次。 | 1、受理 2、審核 3、簽注 |
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和居住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就業或就學等證明材料等) | 核實后符合條件辦理 | 不收費 |
| 12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管理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 | 昆山市公安局派出所辦證窗口 | 港澳臺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持有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臺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 | 1、受理 2、審核 3、發證 |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監護人代為申請應提交本人身份證件。 2、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
20個工作日 | 免收證件工本費 |
| 13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換、補領 | 昆山市公安局派出所辦證窗口 | 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難以辨認或者居住地變更的,持證人可以換領新證;居住證丟失的,可以申請補領。換領補領新證時,應當交驗本人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 1、受理 2、審核 3、發證 |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監護人代為申請應提交本人身份證件。 2、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
20個工作日 | 免收證件工本費 | |
| 14 | 居民身份證管理 | 居民身份證申領 | 昆山市公安局派出所辦證窗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可以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 1、受理 2、審核 3、發證 |
居民戶口簿等 | 20個工作日 | 首次申領免收證件工本費 |
| 15 | 居民身份證換、補領 | 昆山市公安局派出所辦證窗口 |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 1、受理 2、審核 3、發證 |
補領需提供居民戶口簿、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證件。換領需交回原證。 | 20個工作日 | 工本費:2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 |
| 16 | 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換領、補領 | 昆山市公安局派出所辦證窗口 |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 1、受理 2、審核 3、發證 |
居民戶口簿等 | 1個工作日 | 工本費:1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 |
| 17 | 居民身份證管理 | 異地申請換、補領居民身份證 | 昆山市公安局派出所辦證窗口 |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需要異地辦理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換領、損壞換領、丟失補領業務的 | 1、受理 2、審核 3、發證 |
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證件),省外戶籍居民還需提供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居住證,未辦理居住證或居住證丟失的,可提供居住地公安機關居住信息登記、學生證或學籍證明、房產證等。 | 45日 | 工本費:2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