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您好!為了最大程度保障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也為了保障您的最大知情權,在您提交申請登記的相關材料之前,請仔細閱讀本提示。同時,建議開展“昆山市收養家庭撫養能力自評”(本提示附件),您的自評結果將成為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您收養能力和誠信品質的重要參考依據;如果自評得分75分以下,您及您的家庭會因為達不到最低評估要求而不予登記。
注:“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登記行為”兩種收養情形,只需關注“否決性指標”,無需開展收養能力綜合評估。
一、提示登記權限
昆山市民政局負責以下情形的收養登記工作:
1. 昆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
2. 在昆山發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 被收養人生父母或監護人常住戶口在昆山的。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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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養子女,須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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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應當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二、提示收養登記“否決性指標”
在昆山市民政局的收養登記權限內,收養登記主要包括以下三類情形:一般收養登記行為、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的登記行為、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登記行為。每一種情形各有不同的“否決性指標”,請仔細對照閱讀。
注:“一般收養登記情形”,是指在昆山市民政局的登記權限內,除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和繼父母收養繼子女這兩種情形之外的,其他收養登記行為均稱為“一般收養登記情形”。
(一)一般收養登記情形的“否決性指標”。
1. 被收養人14周歲以上(包括本數);
2. 收養人有親生子女,或者收養人已收養一名子女;
* 如果收養的是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不受此條限制
3. 送養人是生父母,但是生父母無“民發〔2014〕206號”文件中規定的特殊困難情形(主要指重特大疾病、重度殘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等情形);
4. 收養家庭成員患有甲類或乙類傳染病在傳染期、患重型精神病在發病期的,以及其他精神疾病、傳染病、重度殘疾、重大疾病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情形;
5. 收養人未滿30周歲,或者58周歲以上;
6.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年齡差不到四十周歲;
7. 雖然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是對該未成年人不存在嚴重危險的可能;
8. 參加非法組織、邪惡教派的;
9. 收養人存在不適宜收養兒童的刑事犯罪記錄的,或者存在2次以上刑事犯罪記錄的;
10. 收養人既往存在買賣、虐待、遺棄兒童(包括放棄收養兒童監護權)、家庭暴力、不贍養老人、性虐待、酗酒、賭博、濫用藥物等行為的;
11. 經DNA鑒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有親子關系;
12. 收養人拒絕接受評估調查;
13. 收養人的收養渠道為非正式渠道。
(二)收養登記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的“否決性指標”。
1. 收養人有親生子女,或者收養人已收養一名子女;
* 如果收養的是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不受此條限制
2.收養家庭成員患有甲類或乙類傳染病在傳染期、患重型精神病在發病期的,以及其他精神疾病、傳染病、重度殘疾、重大疾病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情形;
3. 收養人未滿30周歲,或者58周歲以上;
4. 雖然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是對該未成年人不存在嚴重危險的可能;
5. 收養人存在不適宜收養兒童的刑事犯罪記錄的,或者存在2次以上刑事犯罪記錄的;
6. 收養人參加非法組織、邪惡教派的;
7. 收養人既往存在買賣、虐待、遺棄兒童(包括放棄收養兒童監護權)、家庭暴力、不贍養老人、性虐待、酗酒、賭博、濫用藥物等行為的;
(三)繼父母收養登記繼子女“否決性指標”。
1.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年齡差不到四十周歲;
2. 收養人存在不適宜收養兒童的刑事犯罪記錄的,或者存在2次以上刑事犯罪記錄的;
3. 收養人參加非法組織、邪惡教派的;
4. 收養人既往存在買賣、虐待、遺棄兒童(包括放棄收養兒童監護權)、家庭暴力、不贍養老人、性虐待、酗酒、賭博、濫用藥物等行為的;
三、提示收養登記相關方的基本要求
一般收養登記情形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 不滿14周歲(第二種和第三種收養登記行為無此要求);
2. 喪失父母的孤兒;
3.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4.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二種和第三種收養登記行為無此要求);
5. 年滿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愿意被收養。
(二)下列公民和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1. 孤兒的監護人;
2. 社會福利機構;
3. 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第二種和第三種收養登記行為無此要求);
4.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
(三)收養人及收養家庭。
1. 無子女(收養特殊兒童和第三種收養登記行為無此要求);
2.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第三種收養登記行為無此要求);
3. 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第三種收養登記行為無此要求);
4. 年滿三十周歲;
5.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6. 收養家庭評估得分75分以上(第二種和第三種收養登記行為無此要求)。
四、政策咨詢電話
市民政局兒童與殘疾人福利科 57997327
五、辦理地點
昆山市前進西路1801號市政務服務中心4樓A區53、54窗口
業務辦理咨詢電話:57379080、57379079
附件:昆山市收養家庭撫養能力自評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