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社會組織年檢年報?
1.社會組織年度檢查,簡稱年檢,是指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依法按年度對除認定為慈善組織之外的社會組織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的制度。
2.慈善組織年度工作報告,簡稱年報,是指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是主動接受民政部門監督檢查的方式之一,也是民政部門確認社會組織是否依法依規開展活動的重要依據。
二、社會組織年檢年報的依據文件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0號發布,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1號);
4.《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00號)
5.《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2005年民政部第27號令)
6.《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2005年民政部第30號令)
三、為什么要開展年檢年報工作?
1.法律法規要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規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年檢材料,經業務主管單位出具初審意見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慈善項目實施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2.監管工作需要。依法依規開展年檢年報工作有利于及時發現并解決社會組織運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四、社會組織在開展年檢年報工作時,業務主管單位應承擔哪些職責?
1.初審年度工作報告。對年檢年報相關材料審核把關,對所屬社會組織年度活動情況作出具體評價,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整改完善建議意見,重點關注年度工作報告中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和人事管理、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贈資助、按章程開展活動等事項。
2.督促社會組織按時參加年檢年報。對于未參加年檢年報的社會組織,視情節約談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者,協助市民政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五、社會組織年度檢查結論有哪些,評定標準是什么?
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與不合格三個等次。參檢社會組織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內部管理規范,黨組織建設和黨的工作實現覆蓋,年檢結論確定為合格。參檢社會組織存在違法違規情形,情節較輕的,年檢結論確定為基本合格;情節嚴重的,年檢結論確定為不合格。
六、社會團體存在哪些情形,會給予年檢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
(1)應建未建黨組織的;
(2)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或章程核準的;
(3)未按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
(4)無特殊情況,未按章程規定按期換屆的;
(5)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負責人超齡、超屆任職的;
(6)未正常開展業務活動的;
(7)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或管理不符合規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不符合規定的;
(9)存在違法違規收費行為的;
(10)有領導干部違規兼職取酬的;
(11)財務管理或資金、資產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
(12)違反規定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
(13)不具備法律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基本條件的;
(14)年度工作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15)未按時報送符合要求的年檢材料的;
(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的;
(17)登記管理機關抽查審計發現存在違規問題的;
(18)受到相關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的;
(19)危害國家安全和民族團結、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0)其他違反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社會團體章程行為的。
七、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存在哪些情形,會給予年檢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
(2)違反規定使用登記證書、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
(3)應建未建黨組織的;
(4)本年度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活動的;
(5)無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動場所的;
(6)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或年檢的;
(8)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
(9)設立分支機構的;
(10)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
(11)現有凈資產低于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1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14)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15)已不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成立條件的;
(16)未按要求報送年檢材料,或逾期不參加年度檢查的。
八、基金會存在哪些情形,會給予年檢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
(1)應建未建黨組織的;
(2)未按時報送符合要求的年檢材料的;
(3)未按照章程規定時間召開理事會或未按期換屆的;
(4)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或章程核準的;
(5)違反或超出章程規定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的;
(6)違反規定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
(7)不按照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
(8)違反規定使用票據的;
(9)公益事業支出未達到規定額度的;
(10)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超過規定額度的;
(11)財務管理或資金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
(12)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13)基金會凈資產低于法定的原始基金數額的;
(14)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15)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專職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基金會財產的;
(16)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1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的;
(18)受到相關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的;
(19)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章程行為的。
九、年檢結論如何查詢?
社會組織年檢結論將在“中國昆山”“昆山民政”“昆山社會組織”等網絡平臺進行公示、公告,以公告為準。
十、年檢結論如何運用?
1.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將依法要求限期3個月的整改,完成后報送整改報告;對連續3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社會團體、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將依法給予撤銷登記行政處罰。
2.社會組織參檢情況及年檢結論將與社會組織等級評估、財稅優惠、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等政策掛鉤,并影響社會組織信用記錄。
3.根據《昆山市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昆民規〔2020〕6號),社會組織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參加年度檢查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將列入活動異常名錄并采取相關措施予以懲戒。
一、什么是社會組織年檢年報?
1.社會組織年度檢查,簡稱年檢,是指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依法按年度對除認定為慈善組織之外的社會組織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的制度。
2.慈善組織年度工作報告,簡稱年報,是指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是主動接受民政部門監督檢查的方式之一,也是民政部門確認社會組織是否依法依規開展活動的重要依據。
二、社會組織年檢年報的依據文件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0號發布,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1號);
4.《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00號)
5.《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2005年民政部第27號令)
6.《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2005年民政部第30號令)
三、為什么要開展年檢年報工作?
1.法律法規要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規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年檢材料,經業務主管單位出具初審意見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慈善項目實施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2.監管工作需要。依法依規開展年檢年報工作有利于及時發現并解決社會組織運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四、社會組織在開展年檢年報工作時,業務主管單位應承擔哪些職責?
1.初審年度工作報告。對年檢年報相關材料審核把關,對所屬社會組織年度活動情況作出具體評價,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整改完善建議意見,重點關注年度工作報告中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和人事管理、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贈資助、按章程開展活動等事項。
2.督促社會組織按時參加年檢年報。對于未參加年檢年報的社會組織,視情節約談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者,協助市民政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五、社會組織年度檢查結論有哪些,評定標準是什么?
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與不合格三個等次。參檢社會組織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內部管理規范,黨組織建設和黨的工作實現覆蓋,年檢結論確定為合格。參檢社會組織存在違法違規情形,情節較輕的,年檢結論確定為基本合格;情節嚴重的,年檢結論確定為不合格。
六、社會團體存在哪些情形,會給予年檢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
(1)應建未建黨組織的;
(2)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或章程核準的;
(3)未按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
(4)無特殊情況,未按章程規定按期換屆的;
(5)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負責人超齡、超屆任職的;
(6)未正常開展業務活動的;
(7)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或管理不符合規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不符合規定的;
(9)存在違法違規收費行為的;
(10)有領導干部違規兼職取酬的;
(11)財務管理或資金、資產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
(12)違反規定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
(13)不具備法律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基本條件的;
(14)年度工作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15)未按時報送符合要求的年檢材料的;
(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的;
(17)登記管理機關抽查審計發現存在違規問題的;
(18)受到相關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的;
(19)危害國家安全和民族團結、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0)其他違反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社會團體章程行為的。
七、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存在哪些情形,會給予年檢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
(2)違反規定使用登記證書、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
(3)應建未建黨組織的;
(4)本年度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活動的;
(5)無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動場所的;
(6)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或年檢的;
(8)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
(9)設立分支機構的;
(10)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
(11)現有凈資產低于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1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14)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15)已不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成立條件的;
(16)未按要求報送年檢材料,或逾期不參加年度檢查的。
八、基金會存在哪些情形,會給予年檢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
(1)應建未建黨組織的;
(2)未按時報送符合要求的年檢材料的;
(3)未按照章程規定時間召開理事會或未按期換屆的;
(4)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或章程核準的;
(5)違反或超出章程規定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的;
(6)違反規定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
(7)不按照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
(8)違反規定使用票據的;
(9)公益事業支出未達到規定額度的;
(10)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超過規定額度的;
(11)財務管理或資金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
(12)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13)基金會凈資產低于法定的原始基金數額的;
(14)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15)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專職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基金會財產的;
(16)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1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的;
(18)受到相關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的;
(19)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章程行為的。
九、年檢結論如何查詢?
社會組織年檢結論將在“中國昆山”“昆山民政”“昆山社會組織”等網絡平臺進行公示、公告,以公告為準。
十、年檢結論如何運用?
1.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將依法要求限期3個月的整改,完成后報送整改報告;對連續3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社會團體、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將依法給予撤銷登記行政處罰。
2.社會組織參檢情況及年檢結論將與社會組織等級評估、財稅優惠、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等政策掛鉤,并影響社會組織信用記錄。
3.根據《昆山市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昆民規〔2020〕6號),社會組織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參加年度檢查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將列入活動異常名錄并采取相關措施予以懲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