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項名稱 | 單位申報工傷認定服務指南 |
| 工傷認定 情形 |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
|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 |
|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 |
|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 |
| 4.患職業病的; | |
|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
|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 |
|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
|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 |
|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 |
|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 |
|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 |
| 辦理流程 | 一、申報 |
|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
| 二、受理 | |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 |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 |
| 三、行政確認 | |
|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 |
|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 | |
|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 |
| 受理部門 | 昆山市政務服務中心西區D棟一樓人社大廳工傷服務窗口(前進西路1801號) |
| 辦理時限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
| 所需資料 | 1.《工傷認定申請表》、《授權委托書》和《工傷申報證據清單》(工傷認定中心和區鎮人社部門提供或者門戶網站下載); |
| 2.勞動合同書(未簽勞動合同的提供單位蓋章的在職證明); | |
| 3.受傷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 |
| 4.受傷職工病史材料(包括完整連續的原始病歷,X光片、CT片檢查報告,醫學診斷證明,出院小結或記錄等); | |
| 5.屬于患職業病的,提交有權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文書; | |
| 6.屬于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還需提供派工單(加蓋公章); | |
| 7.屬于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還需提供職工上下班路線圖(加蓋公章)、考勤記錄(加蓋公章)以及有權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 | |
| 8.其他有效材料。 | |
| 聯系方式 | 咨詢電話12333/0512-5756269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