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5日上午8時左右,位于昆山高新區華淞路7號的昆山市海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現1人觸電死亡。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權昆山市應急管理局成立了昆山高新區昆山市海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7·15”觸電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任組長,市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大隊長、昆山高新區安環局局長任副組長,組員為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總工會、昆山高新區安環局相關人員,邀請昆山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組通過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企業基本情況
昆山市海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法定代表人:孫某某。成立日期:2018年1月5日。經營范圍:環保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紙制品的加工、銷售;模具、五金零件的生產和銷售。(前述經營項目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前置許可經營、限制經營、禁止經營的除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昆山市海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宋喬實業有限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租用華淞路7號A幢廠房,時限:2020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14日,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安全管理協議書》,明確了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該廠房產權人為昆山高新集團有限公司。
(二)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1.該事故發生在制漿車間汽水分離罐附近;
2.事故中使用的高壓清洗機在使用時漏電;
3.事故中使用的拖線板接地線斷裂,不在漏電保護范圍內。
(三)企業安全管理情況
公司共有員工65人,于2021年7月成立了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至事故發生時該公司有2名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分別為生產部副理王某和品質部副理文某,安全生產負責人為副總經理熊某某。但王某、文某不清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公司制定了安全生產相關的管理制度,2022年未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事故隱患排查等工作。
(四)死因鑒定情況
2022年7月22日,昆山市公安局吳淞江派出所委托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死者胡某某進行尸體解剖,以明確死因。2022年8月29日,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鑒定報告,鑒定意見為:死者胡某某符合因電擊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
二、事故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2022年7月14日14時左右,昆山市海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制漿部組長涂某安排員工死者胡某某和李某某使用高壓清洗機去清洗車間汽水分離罐上的灰塵,李某某接好水、電后開始作業,剛開始作業便被高壓清洗機電擊到,隨即停止作業并告知胡某某高壓清洗機漏電。之后向涂某匯報有漏電現象,涂某讓其找電工處理,李某某沒去找電工,過了段時間后直接去車間平臺上拔掉高壓清洗機電源線,之后正常下班,涂某也未確認漏電最終處理情況。當晚李某某聯系過死者,但未聯系上,企業夜間未組織生產,無人發現死者觸電。
2022年7月15日8時10分左右,涂某上班后去制漿車間尋找高壓清洗機時發現胡某某倒在汽水分離罐邊上,涂某報告給主管王某后,撥打“120”急救電話,胡某某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事故中死亡人員情況
胡某某,男,河南三門峽人。
(二)直接經濟損失
該起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120萬元(包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胡某某所使用高壓清洗機作業連接的拖線板接地線失效,作業時高壓清洗機漏電,導致胡某某觸電死亡。
(二)間接原因
1.昆山市海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工作,車間內用電安全管理缺失,電氣線路私拉亂接,高壓清洗機等用電設備未定期檢查維護,觸電事故隱患長期存在。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員工觸電受傷,導致事故后果擴大。
2.昆山市海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孫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參與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昆山市海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副總經理熊某某,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未督促、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各項工作。
4.昆山市海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部副理、兼職安全員王某,品質部副理、兼職安全員文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事故隱患排查等工作。
5.昆山市海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制漿車間組長涂某,未及時消除高壓清洗機漏電的事故隱患。
6.昆山市海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制漿車間工人李某某,未按照組長涂某的工作安排,未及時消除高壓清洗機漏電的事故隱患。
(三)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經調查認定,昆山高新區昆山市海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7·15”觸電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日常監管情況
該企業未納入市應急管理局年度檢查計劃,由昆山高新區負責日常監管。
根據2021年以及2022年高新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昆山市海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昆山高新區規上、重點監管企業,未納入昆山高新區安全生產重點監管企業名錄庫,年度內由昆山高新區安環局網格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巡查檢查頻次不少于3次。
2021年網格巡查4次,發現隱患共計9條,均已完成整改。受疫情影響,2022年網格分別于3月15日、4月19日和6月22日對該企業開展日常巡查,其中4月檢查企業未在生產,累計發現隱患7條,已整改5條。未見企業2022年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地面有積水需及時清理的事故隱患正在整改中。
六、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昆山市海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工作,車間內用電安全管理缺失,電氣線路私拉亂接,高壓清洗機等用電設備未定期檢查維護,觸電事故隱患長期存在。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員工觸電受傷,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昆山市海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2.孫某某,昆山市海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參與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孫某某進行行政處罰。
3.熊某某,昆山市海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副總經理,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未督促、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各項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對熊某某進行行政處罰。
4.王某,昆山市海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部副理、兼職安全員;文某,品質部副理、兼職安全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事故隱患排查等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對王某、文某進行行政處罰。
5.涂某,昆山市海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制漿車間組長,未及時消除高壓清洗機漏電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對涂某進行行政處罰。
6.李某某,昆山市海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制漿車間工人,未按照組長涂某的工作安排,未及時消除高壓清洗機漏電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市海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對李某某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至昆山市應急管理局。
7.建議昆山高新區安環局、綜合執法局對昆山高新集團有限公司廠房出租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涉及黨紀政務責任追究的移交處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
(一)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昆山市海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開展全員事故警示教育工作。要落實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事故隱患排查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要做好高壓清洗機等用電設備的檢查維保工作,電氣線路禁止私拉亂接,要做好接地、穿管等防護工作。要落實日常的管理工作,確保各崗位員工履職盡責,防止同類事故再發。
(二)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及監管工作。昆山高新區要將此次事故及時通報給轄區內相關企業,開展事故警示教育工作,舉一反三,自省自警,吸取事故教訓,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昆山高新區安環局、綜合執法局要加強日常檢查力度,特別是用電安全的檢查,防范同類事故再發。
昆山高新區昆山市海派環保科技有限
公司“7·15”觸電事故調查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