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市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包裝飲用水(飲用純凈水)
(一)抽檢基本信息。昆山市張浦鎮馮文青純凈水經營部銷售的標稱蘇恒食品(昆山)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蘇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二)生產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調查,蘇恒食品(昆山)有限公司共生產該批次產品302桶(共計5436公斤,其中5桶用于留樣及企業送檢已消耗),貨值金額844元,售出部分因銷售時間較長、已消耗完畢,發布召回公告后未有實際召回。造成該批次不合格的原因為生產過程控制不嚴。當事人生產銅綠假單胞菌項目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包裝飲用水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本案中,當事人系初次違法、違法時間較短,有食品生產許可證,涉案食品原料來源合法,貨值金額較小,在案發之后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改正,未發現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等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30元、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昆山市張浦鎮馮文青純凈水經營部共采購該批次產品70桶(共計1260公斤),貨值金額910元,均以散賣的形式銷完,無法與消費者取得聯系,發布召回公告后未有實際召回。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本案中,當事人能夠提供涉案食品供貨商證照資質及采購票據,能夠說明進貨來源并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