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監測條例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為規范生態環境監測活動,提升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和水平,保障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更好發揮生態環境監測在支撐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國務院于近期公布《生態環境監測條例》。
《條例》共7章49條
明確總體要求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及其相關活動。
公共監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責開展或者組織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
自行監測:負有法定監測義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就其相關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
響開展的自行監測。
基本原則
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
堅持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
構建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企事業單位履責、社會參與、公眾監督的機制。
職責分工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
國務院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氣象、林業草原、疾病預防控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生態環境監測有關工作。
體系建設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完善生態環境監測規范和標準。
國家加強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加快建立現代化生態環境監測體系,構建陸海統籌、天地一體、上下協同、信息共享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全面提升生態環境監測的自動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加強公共監測
生態環境質量監測
統一規劃站點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國家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統一規劃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
設置、調整和撤銷地方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統一信息發布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發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信息,定期發布生態環境狀況公報。
生態環境監督監測
依法加強對各類污染源(包括移動污染源)等的監督監測,并根據監測結果向有關
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相關建議、要求或者作出處理決定。
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
建立健全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管理體系,提高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響應能力。
規范自行監測
生產經營等活動中污染物、溫室氣體等的排放情況。
建設項目、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等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自行監測應當
1、制定監測方案,明確監測點位設置、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監測方式等。
2、主要監測點位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視頻監控設備,并與有關部門聯網。
3、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的監測設備,并對監測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定、校準,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4、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5、如實記錄手工監測期間的生產負荷、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等工況。
6、建立健全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制度。
7、保存自行監測的原始監測記錄。依法公開自行監測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規范技術服務機構行為
技術服務機構:
接受委托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服務的機構;
接受委托開展生態環境監測設備運行維護服務的機構等。
技術服務機構應當:
1、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技術能力、技術人員和管理能力,并按照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書面承諾,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2、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3、獨立、客觀、公正開展監測服務。遵守生態環境監測規范和標準。
4、開展生態環境監測設備運行維護,應當建立運行維護記錄制度;對發現的影響生態環境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得隱瞞。
5、建立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制度。按規定保存開展業務的相關材料,保證業務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技術服務機構不得:
1、不得超出其業務范圍接受委托
2、不得違反約定將受托業務轉委托
3、不得同時接受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委托
強化監督管理
規范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對企事業單位、技術服務機構及相關場所等進行現場檢查的,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個人就相關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相關資料;查詢、檢查相關信息系統;查封涉嫌違法的相關設備、場所;曾開展現場監測。
優化監管機制
推動通過生態環境監測管理服務平臺開展監測數據報送、技術服務機構備案、相關信息公布等管理與服務。
加強協調配合,能夠聯合檢查的實行聯合檢查,鼓勵通過非現場檢查、使用非接觸式技術手段開展監督檢查。
加強引導激勵
建立生態環境監測信用評價制度,依法依規將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根據技術服務機構的規模、技術能力、技術人員水平、管理能力、信用狀況等,對技術服務機構實行分級分類監管。
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防范和懲治監測數據弄虛作假
壓實各方責任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確保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全面。
2、企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3、技術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4、委托單位對技術服務機構監測服務活動加強監督。
嚴格規范行為
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
1、未實際開展監測,直接出具監測報告
2、篡改、偽造原始監測記錄、監測數據
3、故意漏檢監測項目或者改變監測條件
4、調換監測樣品或者擅自改變采樣點位、時間等,干擾采樣環境或者采樣活動
5、通過不正常運行、破壞監測設備,擅自修改監測設備參數設置,虛假標記自動監測設備狀況或者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工況,或者使用作弊工具等手段,使監測數據失真
6、其他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行為
強化責任追究
企事業單位對自行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
單位: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技術服務機構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
機構: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從事監測服務,對其中取得監測服務相關資質的,由授予其資質的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5年內禁止從事監測服務;情節嚴重的,10年內禁止從事監測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終身禁止從事監測服務。
來源:生態環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