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內容解讀如下:
(一)明確應對管理體制,壓實“四方責任”。一是明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依法應對、科學應對。二是明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聯動、社會共同參與、屬地管理和分類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三是強化政府責任,縣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負責;不能有效應對時,上級政府及時采取支持措施,必要時統一領導應對工作;毗鄰地區間建立協同應對機制。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設立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開展應對工作。四是明確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等部門職責權限,加強部門協調聯動。五是建立社會動員機制,明確單位和個人責任,加強基層公共衛生應急能力建設。
(二)堅持常備不懈,做好應急準備。一是加強風險源頭管理,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減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二是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較高的單位有針對性地制定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演練。三是做好應急處置準備,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臨時應急處置場所建設納入相關規劃,推進公共設施平急兩用改造。四是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組建衛生應急隊伍,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加強公共衛生應急領域人才培養。
(三)完善監測預警報告制度,及時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是明確國家建立健全多點觸發、反應快速、權威高效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體系。二是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建立監測哨點網絡,多途徑、多渠道開展監測,建立智慧化多點觸發機制和監測信息共享機制,提高監測的敏感性和準確性。三是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制度,明確報告內容和時限;加強網絡直報,明確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報告方式,暢通檢驗檢測機構、社會公眾等的報告渠道;建立報告免責機制,禁止干預報告。四是強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早期預警,細化政府發布預警的程序和可以采取的預警措施。
(四)完善應急處置制度,統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與經濟社會發展。一是提高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明確政府啟動、解除應急響應的程序和可以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保障及時有效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二是堅持依法應對、科學應對,明確采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措施,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范圍等相適應,并進一步完善比例原則。三是加強醫療救治,發揮中西醫各自優勢,明確超說明書用藥和藥品緊急使用,提高診斷和救治能力。四是強化民生保障,明確政府維持社會基本運行,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給予特殊照顧和安排,并確保相關人員獲得醫療救治;暢通求助途徑,加強勞動者保障,提供心理援助服務。五是加強應急處置工作總結,明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負責應對工作的地方政府應當及時總結應急處置工作,并向上一級政府報告。
(五)強化保障措施,提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水平。一是加強政府經費保障,統籌醫療保障基金和公共衛生服務資金使用,促進公共衛生服務和醫療服務有效銜接。二是建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基地和區域公共衛生應急協作平臺。三是強化物資保障,建立健全公共衛生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加強醫藥儲備,完善儲備調整、調用和輪換機制。四是加強人員保障,對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人員,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并給予適當的津貼;對因參與應急處置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落實保障政策。
(六)做好法律銜接,增強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一是明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對重大傳染病疫情的應對作出專門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上述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二是明確涉及食品安全、藥品安全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三是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開放的口岸開展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應急處置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