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開發區、高新區、花橋經濟開發區、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昆山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昆山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領域有關的違法行為和隱患,及時發現、制止和懲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蘇州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昆山市行政區域內所有被依法立案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的舉報獎勵。
舉報內容屬于信訪事項的,按照信訪工作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 開展舉報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部門網站、“12345”熱線電話、電子郵件、書信、來訪等多種方式進行舉報。
第六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生產經營單位,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舉報事項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舉報的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地址;
(二)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重大事故隱患的具體位置、情形、證據等;
(三)實名舉報舉報人需提供與其有效證件(身份證、營業執照)一致的姓名(組織、單位)和聯系方式等。
第七條 舉報人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屬于生產經營單位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進行認定,重大事故隱患按照有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的判定標準認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的范圍:
(一)無明確的舉報對象或者具體的舉報事項的;
(二)舉報事項不屬于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的;
(三)已經受理舉報,同一舉報人在規定期限內重復舉報的;
(四)舉報事項依法應當通過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的,或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或有關部門正在受理的;
(五)舉報事項已被有關部門查處或生產經營單位已落實整改措施的;
(六)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舉報;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 核查處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的舉報事項,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核查處理職能范圍內的舉報事項;對上級部門交辦的,按照上級部門要求進行核查并上報核查結果;
(二)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信息之日起7日內告知舉報人受理情況,舉報事項不屬于本部門受理范圍的,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部門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部門,并告知舉報人。未受理或者未及時處理的舉報,舉報人可以向上級部門舉報;
(三)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并將核查結果反饋舉報人;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核查結束后,應當及時反饋核查結果和獎勵意見。
第十一條 投訴舉報已經處理完畢,投訴舉報人對處理意見有爭議并能夠提供新的事實和證據材料的,按照投訴舉報流程重新予以處理;投訴舉報人不能提供新的事實和證據材料重復投訴舉報的,不再處理。
第十二條 舉報事項經核查屬實的,由負責受理舉報的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下列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二)對舉報除前款外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
(三)對因舉報行為避免了特別重大損失或社會影響的,在舉報核查單位提出獎勵意見的基礎上,按相關程序研究批準,獎勵金額上限可以提高到50萬元。
第十三條 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發放資金從昆山市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中列支,由市級財政部門給予保障,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受理舉報的部門憑舉報受理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款收款憑證、舉報獎勵事項會議紀要、舉報獎勵審批表、舉報人身份證明材料,向市應急管理部門申請獎勵資金支付。
第十四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最先實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十五條 舉報核查結果和獎勵情況由舉報受理部門告知舉報人。
第十六條 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不得代領;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不能在規定時限內領取獎金理由的,經獎勵發放機關同意,可以一次性延長30日。
第十七條 具體獎勵金額由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并按照規定發放。
第十八條 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現場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復印件,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個人信息。
第十九條 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復、統計、報告和獎勵等制度,并向社會公開舉報方式和獎勵領取辦法。
第二十條 鼓勵各部門通過信息化系統開展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復核查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公示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聯系方式,受理本單位從業人員舉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對查證屬實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自我糾正整改,同時可以對舉報人給予相應獎勵,相關獎勵支出可以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和真實有效聯系方式的檢舉、揭發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昆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部門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2018年11月16日印發的《昆山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昆政發〔2018〕60號)同時廢止。

